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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劳务派遣组织优惠新政策

1999-10-11 来源:生活时报 王文亮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市行政区域内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劳务的用人单位,在劳务输入、输出方面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制定了享受优惠的新政策。

《暂行办法》规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申请、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劳务派遣组织被核准、获《资质证书》后,到市、区县工商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设立非公司形式的劳务派遣组织,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暂行办法》为鼓励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促进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可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的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日起3年内享受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符合北京市《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收字〖1999〗46号)规定的,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还可按《北京市促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补助费的支持。

《暂行办法》还规定:劳务派遣组织应与招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保证下岗职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下岗职工应遵守劳务派遣组织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或临时用工,应从劳务派遣组织中聘用,并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应本着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确定劳务费价格,劳务费价格中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管理费用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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